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
INSTRUCTIONS FOR HANDLING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1、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2、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3、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1、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3、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噸的;
4、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
5、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6、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權交易發票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標注。
* 以上所有紙質申請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本指引內容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HANDLING PROCESS OF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OUR ADVANTAGES
溫馨提示:此留言是我們了解您需求的通道,我們會認真解讀您的需求,并安排經驗豐富的經理電話聯系您,您所填寫的信息我們絕不對外公開,請放心填寫。